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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04:09:41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我市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述直服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等林区道路及通道;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在区、县(市)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山体边缘及其周边区域)内的情况,不得申报直服设施占用林地项目。

  参照国家林草局《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导则》绍兴市地方标准等相关文件和绍兴实际,本指导意见制定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有新kaiyun手机网 开云登录网址情况新问题的,及时修改完善,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申请主体:由森林经营主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申请立项和使用林地审批。本意见所指的森林经营主体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2.审批主体: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明确建筑平、立、剖面及建筑使用功能);

  (8)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森林经营单位与林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交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承包合同);若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

  林业生产用房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与乡镇(街道)联合现场踏勘,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可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对确有必要建设并可行的,按权限出具同意立项及使用林地文件(附经审查通过的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或报市级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范围内的林业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评估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等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使用林地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再使用或申请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林地所有权人组织,监督经营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范围内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责任范围,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审批和执法科室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1.事前查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范围内拟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强化事前查验。对使用林地情况及位置关系进行初审,查勘确认权属及现场有无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未批先占、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的申请项目,要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依法处理,不得违规补办审批手续。

  2.事中监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对本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跟进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不符合原审批规模和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制止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事后监管。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森林经营主体应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完工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完工报告后,邀请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规模、标准和用途使用林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执法条线会同审批条线依法处理。

  森林经营主体要坚持林地林用,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不得改变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批准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所应及时上报,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对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范占用林地。属地自然资源所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局将对各地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林地征占用项目审批、林地定额指标、年度考核等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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